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11 号公告,对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优化。这一调整并非“从零重建”,而是为衔接新《增值税法》实施所做的制度延续与细化。政策整体保持稳定,但在执行细节上释放出明确信号,出口企业若不及时调整操作,可能影响退税效率甚至资金到账。

一、视同出口范围更清晰,这些“不离境”业务也能退税
过去有些业务虽未实际报关出境,但符合特定条件仍可享受退税。这次政策进一步明确范围。比如:
- 向综合保税区、保税港区等特殊区域销售的货物,只要买方是区内企业或境外单位,视同出口;
- 为国际航班提供航空食品、为国际运输工具供货的;
- 销售给境外买家的新造集装箱,即使交付在境内堆场,也算出口;
- 甚至“在轨交付”的卫星、空间飞行器,也纳入退税范围。
实操提醒:企业要留存好购销合同、物流单据和收款凭证,确保交易真实、用途明确,避免因资料不全被税务退回。
二、进料加工退税计税方式有新要求,料件成本扣除更规范
进料加工是许多制造企业出口的主要模式。新政对“保税进口料件”的计税价格计算提出更具体要求。
- 采用“实耗法”的企业,按出口离岸价乘以计划分配率来确定耗用料件成本;
- 计划分配率由海关手册中的进出口计划值决定,电子账册则参考上一期实际核销数据;
- 采用“购进法”的,则按实际进口料件的到岸价 + 关税 + 消费税作为计税基础。
实操提醒:企业务必与报关和财务部门联动,确保计划分配率填报准确,避免因数据偏差导致退税金额被核减。

三、退税率执行时间以“开票或报关”为准,发票管理要更严谨
退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,什么时候用哪个税率,这次也明确了时间节点:
- 报关出口的,以海关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;
- 非报关出口(如服务出口),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;
- 经保税区出口的,以货物实际离境单证日期为准。
实操提醒:开票时间要与出口进度匹配,避免“提前开票”或“延迟报关”造成税率错用。建议财务建立出口 – 开票 – 申报时间轴台账。
四、多种退税率并存时,必须分开核算,否则“就低不就高”
企业若同时出口不同退税率的产品,比如一部分是 13% 退税率的机电产品,另一部分是 9% 的农产品,必须分开报关、分开核算、分开申报。若混在一起申报,税务系统将自动按最低退税率执行,可能导致部分退税“白白损失”。
实操提醒:建议企业在 ERP 系统中设置“退税分类标签”,按退税率分单管理,避免混单操作。
五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,由买方申报退税,卖方不再代退
过去卖方向特殊区域销售水、电、气,可由卖方申请退税。现在明确:这类业务由作为购买方的区内企业申报退税,卖方不再具备资格。同时强调,若区内企业将水电用于出租厂房等非生产用途,不得退税,相关进项税要转入成本。
实操提醒:卖方企业要及时告知客户(区内购买方)办理退税责任,保留好销售凭证和用途说明,防范后续税务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