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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,6月30日生效

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作出新要求,涉及货物范围、填报要求等多方面,6月30日起施行,外贸企业需及时做好准备。

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(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)于2026年6月9日发布,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作出新要求。以下为相关内容解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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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货物范围

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,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、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、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。根据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,本公告涉及的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别:

  • 7A103.b: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的自动驾驶仪
  • 9A012.a:在“操作人员”“自然视距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特定续航和飞行能力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或“无人驾驶飞艇”
  • 9A012.b:用于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或“无人驾驶飞艇”的特定发动机
  • 9A012.c: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9A012.a项所管制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或“无人驾驶飞艇”的“载荷”
  • 9A012.d:专门设计用于将有人飞行器、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9A012.a项所管制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“无人驾驶飞艇”的设备或部件
  • 9A012.e:专门用于9A012.a项所管制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或“无人驾驶飞艇”,且具有特定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
  • 9A501.a:“射/航程”大于等于300 km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
  • 9A501.b:具有特定特性,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
  • 9A501.c:具有特定特性,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“无人驾驶航空器”
  • 0A903.a:干扰范围大于5 km的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
  • 0A903.b: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,输出功率大于1.5 kW的高功率激光器

二、填报要求

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,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规范性负责。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填报的基础上,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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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加强出口物项识别。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,应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“备注”栏中注明“属于出口管制物项”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。不属于管制物项,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;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,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,应在《报关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》“备注”栏中注明“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”。

(二)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,对照货物所属“规范申报类别”,在《报关单》“禁限管制识别码”和“禁限管制申报要素”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。在《C类快件报关单》、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》“规格型号”栏的“其他”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。对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》,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,需申报完整税号。

(三)应在《报关单》“境外收发货人”、《C类快件报关单》“收货人”、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》“备注”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。在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》“生产销售单位”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,不得填报电商平台、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。

(四)《报关单》申报时应随附合同、发票、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。《C类快件报关单》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。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》无需随附上述资料。

(五)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、完整、准确,并与合同、发票、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。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;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,给予企业3个星期的适应期。建议相关企业立即全面梳理涉及的产品技术参数、及时补充随附单据资料,避免在公告正式生效时,因准备不齐而被退单、查验、质疑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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